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明喆网络科技服务部、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民初2610号 原告:**市明喆网络科技服务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市潮都国际B-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L0RTF82。 经营者:***,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广业开发区创新三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240953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明喆网络科技服务部与被告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5月10日原告**市明喆网络科技服务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明喆网络科技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明喆网络科技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原告**市明喆网络科技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申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