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民终3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营,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18号。
负责人:宁伯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江,辽宁皓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巍巍,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
负责人:赵铁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3号。
负责人: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大街326-5号楼1单元21层8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娟,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1069号。
法定代表人:肖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娟,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辽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抚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巍巍、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移动公司”)、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科技公司”)、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通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辽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原审原告毛巍巍对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金额111225.0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法官无视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个人主观意愿创设性地认定所有被保险人的责任事故保险人均应该赔偿,该认定明显违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明确约定,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更违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严重侵犯了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一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及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我方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险合同。根据我方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前述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有两个必要要件:一是,被保险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对于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也仅是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即在合同约定框架下依约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大范围,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小范围,并非由被保险人网络运营工作中产生的全部责任事故均要由保险人赔偿,对于那些被责任免除条款排除在外的被保险人责任事故,保险人依约并不负责赔偿,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对外承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责任免除中已经约定的非常清楚明确,对于火灾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保险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也已明确认定,原告的损失是火灾造成,那么我方即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第13页却认为对于被保险人的责任事故,保险人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曲解了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与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约定相违背;严重侵犯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审法官以个人主观意愿认定所有被保险人的责任事故,保险人均应该赔偿,不顾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那要保险合同约定还有何用;既然所有责任事故均应该赔偿,那免赔额、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的约定还有何用;各家保险公司还何必与投保人形成不同版本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所有的保险人均应形成统一的条款文本,无任何差别。此外,就保险人计算保费收取的标准,也是考虑到有责任免除、免赔额、赔偿限额等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才作出相应的保费收取标准,按照一审法官对于公众责任险项下,只要是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就应赔偿的逻辑,那任何一个保险人决不会收取如此低的保险费。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属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即应由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人承担,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没有合同依据,更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改判我方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即便一审法院径行要求我方承担保险责任,也应按照我方与被上诉人龙头科技公司之间的保险单、投保单约定,扣除我方免赔部分。一审判决没有依约扣除我方免赔部分,也没有任何论述,因此对于一审判令我方承担的赔偿金额,漏掉关于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赔的约定,判决错误。按照我方与被上诉人龙头科技公司之间的保险单、投保单“免赔说明”部分的约定,我方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600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且我方在一审庭审中已经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免赔的约定向法庭进行说明及提示;同时,我方就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也已完成举证,投保人龙头科技公司在一审中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即便一审法院径行要求我方承担保险责任,其也没有按照我方与被上诉人龙头科技公司之间的保险单、投保单约定扣除我方免赔部分,判决金额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保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合意,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更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能自由创设违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此判定当事人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违反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额漏掉考量免赔部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补充:按照《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我方承保的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人的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可见在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要求保险金,在案涉的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相应的约定,因此,我方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本案中,审查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应为侵权方,在侵权方已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才有权依据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文书及其履行的赔偿义务的相应票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我方主张,而我方也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抗辩,即便履行保险合同,我方也以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
人民财险抚顺公司辩称,由于我们是两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双方是不一致的,对其承保的险种和各自条款的格式,我方不发表意见。
抚顺供电公司辩称,鉴于上诉人在庭上发表的相应意见及事实和理由,与我公司收到的上诉状不一致,我公司要求允许法庭给我方一定的答辩期间。
抚顺移动公司辩称,第一、抚顺移动公司在本案中就赔偿毛巍巍火灾赔偿损失案件中,因平安财险与抚顺移动公司的电缆维护单位唐人通信公司签订了电缆维护合同,那么本案中因此发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唐人通信公司给予承担,而本案中平安财险与唐人通信公司的关联公司龙头科技公司,对电缆维护等签订了保险合同,本案中实际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为平安财险,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上述事实,也考虑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快速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平安财险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所以抚顺移动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平安财险的上诉请求。
龙头科技公司、唐人通信公司辩称,唐人通信公司是抚顺移动公司的入围公司,承揽清原的维护工程,在案件发生时,我公司认为一审经过调查、取证才判决,同意抚顺移动公司的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人民财险抚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审认定抚顺供电公司对本案所涉火灾存在责任不符合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一审依职权调取了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已经确认了抚顺供电公司并没有参与火灾事故的处理;另外也说明了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移动光缆护套钢线进行了鉴定工作等事实,可以印证本案火灾发生抚顺供电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或责任,而且结合本案现场走访的情况,上诉人还发现案发地供电公司的电线完好无损,也足以说明火灾的发生与供电公司线路无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平安财险辽宁公司辩称,人民财险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依据,我方不予认可。对于起火原因属于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判断,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明确充分的证据推翻专业机构给出的专业判断和结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或专业的判断,火灾事故认定已经明确载明起火原因为电线与移动光缆钢线产生电热作用,作用主要有两方,一个是电线,一个是光缆,相互作用导致火灾的发生,因此,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各方各承担50%的,我方尊重一审的认定,就起火原因该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抚顺移动公司辩称,不同意人民财险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第一、人民财险认为火灾的发生是移动光缆引起的火灾,在本案中移动光缆是不带电的,而且有安全的护套。在案发时,光缆的护套仍然存在,既没有光缆和电缆烧断的情况,也没有光缆护套脱掉的情况。消防人员到现场之后,指挥唐人通信公司的维修人员,将移动光缆掐断。电力公司的电缆本身带电,如果在移动光缆不存在护套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像人民财险出现的情况,但是本案移动的光缆安全护套一直存在,关键是移动光缆本身不带电。因此,人民财险上诉称该火灾完全是由移动公司光缆产生电火花引起的火灾事故,我方不认可。就消防机关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在移动公司的维护单位唐人通信公司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对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电线与移动光缆交汇处起火点,唐人通信公司始终不认可。在引起火灾的下边,没有移动光缆护套烧焦的现场。我方不认可人民财险以此理由来提出上诉,请求在维护原一审判决情况下,就一审法院认定人民财险承担保险责任认可,但对人民财险上诉理由不认可。
抚顺供电公司辩称,同意人民财险上诉意见。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逻辑悖论。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责任主体判断等事实。另一方面又要求完全不属于火灾事故当事人的一方抚顺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抚顺供电公司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那么,抚顺供电公司应在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发生原因过程中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消防部门在处理整个火灾事故过程中,并未通知过抚顺供电公司,因此我方不属于引起火灾事故的原因。此外,向法庭解释电缆与移动光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光若作用,并不一定会导致火灾。通过火灾事故认定书也可以明确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光缆有断裂,因此才发生的火花的溅落。在本次庭审过程中,抚顺移动公司和平安财险以及龙头科技公司、唐人通信公司一直表示对火灾事故认定的结果予以否定。但一审法院也已查明在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龙头科技公司并未向上一级消防部门进行复议,也没有以任何形式提起诉讼,因此,应视为相关主体均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就不能在本次庭审中在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相关事实及认定结果提出异议。
龙头科技公司、唐人通信公司辩称,同意抚顺移动公司的答辩意见。第一、我们的传输线路是绝缘体做成,不带电也不导电,我们的传输线路挂在钢线上,钢线是直的,如果有弯度,会影响传输信号。第二、火灾发生之后,消防人员并不是第一时间到达的现场,所有证据都是根据其他人口述。第三、我们的光缆上有绝缘护套,起火点光缆是完好无损的。至于电力公司引起了什么,我方不清楚。第四、移动通讯的损失很大,请求法院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对事故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毛巍巍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苗圃火宅造成的损失233,350.00元(其中苗木219,650.00元、租地费3,600.00元、微喷设施2,000.00元、整理场地5,300.00元、玉米损失200.00元、评估费2,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8日13时20分许,毛巍巍经营种植的坐落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的苗圃发生火灾,造成3亩苗圃烧毁。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询问相关当事人、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移动光缆护套钢线进行鉴定等。2020年7月8日,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位于案涉苗圃上方电线与移动光缆钢线交汇处;起火点为移动光缆钢线断裂处;起火原因为电线与移动光缆钢线产生电热作用,溅落火花引发火灾,从而导致毛巍巍经营苗圃种植的苗木被烧毁。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对火灾事故造成被烧毁苗圃进行现场勘验:该苗圃总面积约3余亩,长53米、宽35米。过火苗圃长约47米、宽约26米,面积2.2亩。其中,樟子松7400棵,直接过火。高温熏烤1.1亩,种类为云杉一共1200棵;另垄上有不同年份的红松、樟子松、云杉共45棵。辽宁永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毛巍巍的过火苗木损失作出评估报告书:火灾造成苗木损失价值为219,650.00元。抚顺供电公司在抚顺市分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自2020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200万元),约定因被保险人经营业务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抚顺移动公司与唐人通讯公司签订2020年至2022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采购合同,约定案涉光缆建设维修义务由唐人通讯公司负责。唐人通讯公司又与龙头科技公司签订2020年至2022年网络综合代维项目协议书,龙头科技公司网络综合代维项目项下的所有运维工作。双方约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龙头科技公司在平安产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自2020年5月27日始至2021年5月26日止、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财产责任限额20万元)。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保险人对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位于案涉苗圃上方电线与移动光缆钢线交汇处,起火点为移动光缆钢线断裂处,起火原因为电线与移动光缆钢线产生电热作用,溅落火花引发火灾,从而导致毛巍巍经营苗圃种植的苗木被烧毁。抚顺移动公司和抚顺供电公司对毛巍巍应各自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抚顺供电公司在抚顺市分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龙头科技公司承担抚顺移动公司的运维工作,并在平安产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此起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抚顺市分公司和平安财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抚顺供电公司提出消防部门未通知其参与火灾事故的处理问题。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依职权调取了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查阅全部档案确定抚顺供电公司没有参与火灾事故的处理。但清原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询问相关当事人、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移动光缆护套钢线进行鉴定等工作。从火灾事故认定的事实上看,相应证据客观充分,能够认定抚顺供电公司存在火灾事故责任。关于龙头科技公司提出火灾原因异议和申请重新认定的问题。经查,龙头科技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到达现场处置相关事宜,消防部门也通知其参与火灾事故的处理,且已收到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龙头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复核,故对其重新认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平安财险公司认为火灾事故属于责任免除问题。本案火灾起火原因为电线与移动光缆钢线产生电热作用,溅落火花引发火灾,应当认定是网络运维工作中产生的责任事故,该起火灾是经营业务范围内产生的事故,毛巍巍苗圃内的苗木烧毁与此次火灾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平安财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案涉损坏苗木评估价格219,650.00元的问题,火灾发生后在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对苗圃内的亩数、树种、棵数进行现场勘察,从而确定了具体的数额,司法鉴定机构据此得出的评估价格合法有效。至于租地费3,600.00元、微喷设施2,000.00元、整理场地5,300.00元,属于生产经营支出,已包含在经营收益里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代为支付玉米损失200.00元,较为客观合理,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毛巍巍经济损失111,225.00元(苗木损失219,650.00元、评估费2,600.00元、玉米损失200.00元,合计222,450.00元的50%);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毛巍巍经济损失111,225.00元(苗木损失219,650.00元、评估费2,600.00元、玉米损失200.00元,合计222,450.00元的50%);三、驳回毛巍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50元,抚顺供电公司负担1,200.25元,抚顺移动公司负担1,200.25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调查档案等证据材料,认定抚顺供电公司和抚顺移动公司对案涉财产损害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涉侵权责任人抚顺供电公司直接在人民财险抚顺公司处投保供电责任保险,因此原审判决人民财险抚顺公司就毛巍巍财产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尊重当事人的诉请,且事实清楚,减少诉累。本院予以维持。
案涉另一侵权责任人抚顺移动公司与平安财险辽宁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责任保险关系。因此,原审突破抚顺移动公司与唐人通信公司、唐人通信公司与龙头科技公司、龙头科技公司与平安财险辽宁公司这三重法律关系,径行判决平安财险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泛化了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和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之间的必要界限,严重脱离了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本院予以纠正,应由抚顺移动公司对案涉财产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抚顺移动公司赔偿后,如何行使权利由其自行确定。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平安财险辽宁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人民财险抚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改判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毛巍巍经济损失111,225.00元(苗木损失219,650.00元、评估费2,600.00元、玉米损失200.00元,合计222,450.00元的50%);
三、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50元,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负担1,200.25元,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1,20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3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2,410.5元,中国移动通讯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2,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明明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关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思北
代书记员 汪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