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9民初319号
原告:阿***,男,彝族,1997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信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4469345K。
负责人:吴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夏春,四川明炬(乐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县信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0903534X6。
负责人:梁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夏春,四川明炬(乐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2409538Y。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树兴,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阿***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马边分公司、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阿***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阿***负担。
审判员 聂大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