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31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升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召全。
被执行人:天津嘉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宝山。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升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嘉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31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弘升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嘉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715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泽良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