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02民初278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保山市腾冲县人,住腾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号社会科学大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云南省昆明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林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