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423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磨思北路北连接线南侧1幢0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99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
原告***与被告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