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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某某与罗某某、云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426民初942号 原告:矣某某,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1985年11月1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矣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云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2024年12月3日,原告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