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0362号
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国际会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国际会堂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请求为案涉直燃机剩余维保费73500元及利息,与本院(2019)宁0106民初10192号案件诉请服务费、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共99100元为同一事实且当事人相同,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宁0106民初101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