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沛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289号
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7340260XB。
法定代表人:林声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清水村**用代码:916201230792811235。
法定代表人:郭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蒲肖枭,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肖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的《消防通风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为其交纳的前期启动资金1000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连带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20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5950元,此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暂合计101595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酒钢生活园区(4#地块)合盛嘉园项目消防通风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区(4#地块)合盛嘉园项目(1#、9#)—消防、通风工程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140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前期先向其缴纳100万元启动资金(即保证金);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并由原告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俞雷及俞美秀将该启动资金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蒲肖枭个人银行账户,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俞美秀出具收据收到该10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将工程交付于原告进行施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进行施工,可是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工程,原告遂向被告要求退还该100万元资金,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该款,但至今未果。综上所述,被告不诚实守信向原告履行交付工程施工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该100万元,被告置之不理,事出无奈,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彰显法律的尊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郭红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认为本案的事实也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要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4元,退还原告兰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崇龙
审 判 员  刘丽梅
人民陪审员  马广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