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1民初2573号
原告:陕西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此之前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