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6927号
原告:西安亿佰源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史家堡村大宋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98YT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5699号招商局丝路中心南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57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原告西安亿佰源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亿佰源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亿佰源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亿佰源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