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仵银科与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2186号之一 原告:仵***,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建材股份商业运营中心25层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226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5699号招商丝路中心南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71009571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仵***诉被告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22日立案。原告仵***于2025年7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山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仵***撤诉。 本案受理费3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仵***承担。 审判员杨军师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