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600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后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0T3KH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5699号招商局丝路中心南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571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05712187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