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337号之一
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54760777C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57104
住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5699号招商局丝路中心南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