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754号
原告: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8号建设机械办公楼6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05714853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5699号招商局丝路中心南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571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生,住陕西省华县杏林村十里工业长廊华县公路管理段生活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6月2日生,住甘肃省泾川县,系该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