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581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支付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4523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817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581执165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韩城市金城区南关以南,108国道以西(产权证号:陕(2×**)韩城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因该地上建筑物系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用房,且该公司正在和申请人协商用其他财产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债务,故暂不处置查封财产。
4、被执行人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系韩城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对该案款项目前正通过韩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化解,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查封后尚未处置的土地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