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02执423号
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23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6935683.63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8月15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以5574032.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6935683.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一审受理费31314元、二审受理费60349.78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案件款6935683.63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31314元、二审受理费60349.7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62078元。2025年3月18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了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共计7911679元,在提转执行费62078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02执4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239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5年3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