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437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805、8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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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