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437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805、8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