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805、806房。
法定代表人:林灿杰。
委托代理人:郑灿洲、佘晓洁,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4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信用卡本金316121.77元及其利息及律师费15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8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106执3713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青松
审判员  朱奕波
审判员  孟明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