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驰兴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福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驰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5544号 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2025年9月2日,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9元,减半收取计542.45元,由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84.9元,本院予以退回542.4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