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148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执行人:乐陵市万众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万众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061号仲裁裁决书进行执行,执行标的为31,58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陵市万众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7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061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乐陵市万众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