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5167号
申请人:江西华泰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城市剑邑大道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16534550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城市河西煤矿,住所地:丰城市**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4186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华泰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城市河西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华泰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河西煤矿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华泰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河西煤矿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