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03民初1084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苟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