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03民初1084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苟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