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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19301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青岛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5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的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4.92元,减半收取计1922.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