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19301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青岛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5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受理的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4.92元,减半收取计1922.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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