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655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5045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