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524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3533613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龙首山路西侧清水河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504527,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苟团年,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1元(已减半收取),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原告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9691元。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