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25执30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济南市市中 区舜耕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 1968年03月05日生, 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鲁1725民初1035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