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25执30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济南市市中
区舜耕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
1968年03月05日生,
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鲁1725民初1035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