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6163号
原告: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水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兆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纪元,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阳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广彦,董事长。
原告山东瑞清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清公司)、与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力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按照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应按照一般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涉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济南,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其住所地辖区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因此,力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璐
书记员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