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东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瑞东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321民初3102号
原告:济南瑞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世纪财富中心A座918-A室。
法定代表人:靳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系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女,满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所地: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告济南瑞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开始产生业务合作,原告为被告提供化学清洗、机械清罐、催化剂装填、催化剂撇头、保护剂装填、保护剂撇头等服务,双方为此陆续签订了17份合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6429000元。这些合同对应的项目或服务,原告均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被告也已经实际使用。然而,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付款4068700元,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合同(工程)款23603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2360300元并从起诉之日至全部结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起诉状起诉金额有误,我方尚未支付的款项为2360300元,这其中尚有5万元原告未开具发票,其次合同并没有对利息做出规定,原告主张利息无事实根据,不应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化学清洗技术服务合同,费用总计45.3万元,支付时间为清洗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被告支付合同总费用的90%,剩余费用质保金三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于2017年8月17日验收合格。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储罐机械清罐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99万元。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加氢联合装置及硫磺装置催化剂装填合同,合同金额45万元。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汽油加氢R6101、R6102催化剂撇头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4万元,支付时间为催化剂撇装结束后,验收合格并由原告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汽油加氢R6101、R6102催化剂撇头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4万元,支付时间为催化剂撇装结束后,验收合格并由原告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汽油加氢R6101、R6102催化剂撇头技术服务,合同金额5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催化剂撇装结束并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经甲方即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2019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汽油加氢R6101、R6102催化剂撇头技术服务,合同金额5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催化剂撇装结束并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经甲方即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2019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汽油加氢R6101、R6102催化剂撇头技术服务,合同金额5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催化剂撇装结束并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经甲方即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2019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加氢2#R6101、R6102催化剂撇头技术服务,合同金额5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催化剂撇装结束并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经甲方即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2019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储罐机械清罐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220万元,支付方式为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金额90%,留10%的质保金,质保期6个月,涉案工程最后竣工日为2019年11月1日,评定结果均为达到合同验收条件,工程质量合格。2019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化学清洗技术服务合同,清洗费总计125万元,清洗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被告付合同总费用的90%,至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满后无因清洗造成泄露及附件损坏付清余款,该工程于2019年7月20日验收合格。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加氢2#R6101、R6102催化剂撇头硫磺回收单元、氨精制脱硫剂换剂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3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催化剂撇装结束验收合格并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2019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加氢2#保护剂装填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8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保护剂装填结束后,验收合格并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涉案工程于2019年9月18日经验收合格。201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制氢催化剂撇头换剂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24万元,支付时间为催化剂撇装结束后,验收合格并由原告出具6%增值税发票后结清,该工程于2019年11月27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加氢2#保护剂装填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6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保护剂装填结束后,验收合格并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经验收合格。2020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化学清洗技术服务合同,清洗费用为19.6万元,支付时间为清洗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被告付合同总费用的100%,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验收合格。2020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加氢1#保护剂撇头装卸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支付时间为保护剂装填结束后,验收合格并由原告出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涉案工程于2020年3月13日验收合格。上述合同金额总计6429000元,被告庭审自认涉案工程均已验收合格,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068700元,尚欠工程款款2360300元。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尚未为被告开具金额5万元的发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603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等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开庭证据以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与被告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后,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全部价款,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3603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为被告出具5万元增值税发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21日起给付利息有理,故利息应从2021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济南瑞东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60300元并从2021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2元,由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 爽
人民陪审员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周雪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