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铭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045号

申请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3683567G。

法定代表人:林英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国,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7401042X。

法定代表人:赵凤明,总经理。

申请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清臭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