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霖海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驰建设有限公司、海阳市霖海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初11号
原告:***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中南世纪城鼎城6幢2010室(CNK)。
法定代表人:汤翠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霖海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辛岩秋。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锡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霖海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6元,由原告***驰建设有限公司济负担。
审判员  姜雪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