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净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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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681民初11420号



原告:浙江中净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何飞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玫蝶,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齐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玉,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中净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龙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浙江中净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中净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8000元,款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浙江中净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630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合计诉讼费2890元,由原告浙江中净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龙会


二О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为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