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247号
原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新强,董事长。
被告: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
法定代表人:王辛成,董事长。
原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