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473号
原告:山东安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李广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新强,总经理。
原告山东安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国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安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