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知恩启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皓星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3财保2855号
申请人:东莞市知恩启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雅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代理人:***、***,分别为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皓星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申请人东莞市知恩启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皓星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1729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东莞市知恩启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317296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皓星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东莞市知恩启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预交诉前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知恩启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皓星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172960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