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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5民初460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交通评价及站场设计合同》《某某园项目交通评价及站场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25年7月24日解除;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交通影响评价费21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16000元为基数自合同第6.1条约定的最后付款日的次日即2021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详见附表);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了《交通评价及站场设计合同》(合同编号:ZXXXX)(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编制某禧园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及公交站场施工图设计报告;被告支付原告评价及设计费396000元,其中交通影响评价部分的费用是216000元,公交站场施工图设计部分的费用是180000元;被告付款时间为:1.交评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并且被告收到原告的请款资料20天内,被告凭发票向原告支付交通影响评价费216000元,2.原告提交公交站场各专业施工图并且原告收到被告的请款资料20天内,被告凭发票向原告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80%即144000元,公交站场各专业施工图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并且被告收到原告的请款资料20天内,被告凭发票向原告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20%即36000元。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2月8日就涉讼合同补充签订了《某某园项目交通评价及站场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双方均同意终止履行原合同中有关公交站场施工图设计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只执行原合同有关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讼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本金216000元。原告交付的报告成果已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专家评审,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请款资料以及发票,依据涉讼合同第6条第6.1款的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8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交通影响评价部分的费用216000元。经原告长期多次催告,被告仍没有支付交通影响评价部分的费用216000元。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已逾期1442天未支付交通影响评价部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等规定,被告长期拖欠合同价款的行为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及涉讼合同第6条第6.1款的约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交通影响评价部分的费用216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涉讼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但结合被告长期拖欠合同款的根本违约行为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四十六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规定,被告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等规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交答辩状称,涉讼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需承担利息或违约金,因此原告诉请按LPR利率1.5倍计算利息的请求无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起诉意见进行了举证。被告未举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6日,原告(甲方、委托人)与被告(乙方,评价人)签署《交通评价及站场设计合同》即涉讼合同,约定:涉讼工程为某禧园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及公交站场施工图设计;项目总建筑面积270238平方米,公交首末站面积1500平方米;甲方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评价及设计费396000元,其中交通影响评价部分的费用是216000元,公交站场施工图设计部分的费用是180000元;付款方式:1.交评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并且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款资料20天内,甲方凭发票向乙方支付交通影响评价费216000元,2.乙方提交公交站场各专业施工图并且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款资料20天内,甲方凭发票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80%即144000元,公交站场各专业施工图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并且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款资料20天内,甲方凭发票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20%即36000元;双方另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22年12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即补充协议,约定因项目方案调整的原因,涉讼合同关于公交站场施工图设计部分暂无法实施,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履行涉讼合同中有关公交站场施工图设计涉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只执行涉讼合同有关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合同总收费金额调整为216000元。 原告提交出具时间为2021年6月的《某某园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稿)》。 2021年7月23日,被告签收原告开具的编号为91XXXX、金额为216000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涉讼合同、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涉讼合同的合同金额变更为216000元,而原告提交初步证据反映已完成设计成果和开具发票,原告就涉讼合同的主要义务已履行,至于被告未付款的情形,原告已提起本案诉讼处理,据此,涉讼合同、补充协议已基本履行完毕,已不具备解除的必要性,本院对原告关于确认涉讼合同、补充协议解除的诉请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原告已完成设计成果,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签收发票,交通影响评估费用216000元已符合涉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于2021年7月23日起算20日即2021年8月12日前支付该款。被告答辩中未就其应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216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鉴于涉讼合同、补充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应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影响评估费用216000元予原告某甲公司,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610.58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6.67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2493.9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493.9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