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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6)黔02执他64号 水城区人民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221民初398号、本院作出的(2024)黔02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水城区人民法院以(2026)黔0221执恢115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水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令执行。因对下级法院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4)黔02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决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