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6207号
申请执行人:***某,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2民初28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979.8元及返还韩家湾社区西北角一层、四层面积商铺、地上车位15个,本院依法受理。关于腾房、车位问题双方已协商完毕,该项已执行完毕。关于诉讼费70979.8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某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2执62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别致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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