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072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内)。
法定代表人:张绍贤,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8月11日,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海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