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81-1号
复议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3735885XP。
法定代表人:张绍贤,52212219830425183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彭浩东,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姚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街道碧阳大道六合村跃进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构代码:91520502577114440Q。
法定代表人:罗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福元,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黔0523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元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34973.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复议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黔0523财保8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以234973,20元限额冻结了复议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该裁定书,针对该裁定书裁定的事项,复议申请人特提出如前申请,理由如下:一、复议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保全主体和诉讼主体,更不是《建设机械租赁合同》的相对方。2019年7月,复议申请人通过招投标承包了毕节市金沙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嗣后为加快施工进度,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约定的综合单价为420元/平方米,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在劳务承包的过程中,与复议被申请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机械租赁合同》,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冒用复议申请人的资料专用章(该章中明确提示:对外承诺:借贷及签订合同一律无效)签订的《建设机械租赁合同》,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复印申请人嗣后也未追认唐福元签订该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复议被申请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只能起诉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复印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保全主体和诉讼主体。二、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租赁合同约定的效力仅及于唐福元。在《建设机械租赁合同》时,复议申请人均未派任何授权代表人在场,只是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一个人代表其自身与复议被申请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所使用的印章,仅仅只是申请人授权给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作为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专用章,同时,该章中已经明确提示借贷和签订合同一律无效,也就是说,复议被申请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经明知承租人系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而非复议申请人,因此,《建设机械租赁合同》效力仅及于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而不及于复议申请人。三、案涉租赁费支付的主体,系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而非复议申请人。毕节市金沙县司法局业务用房的劳务承包人系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租赁的设备实际使用人系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承担责任的主体理应是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仅能向复议被申请人唐福元主张权利,其滥用诉权对复议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征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黔0523财保81号财产保全裁定,同时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虽然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最后确定,其主要功能是在于解决程序上发生的事项,具有非对审性特点,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只需从形式上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不可能对申请人是否能胜诉予以审查并以之确定应否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只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程序上的义务,就不可能出现程序上的裁定错误。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对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福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条件,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系基于各方实体民事权利义务而提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进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沙成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廷
书 记 员 帅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