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14号

申请人: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朝子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92726741X。

法定代表人:郑周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刚,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939509,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小林,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07219151,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3735885XP。

法定代表人:张绍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869.7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869.7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55元,申请人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友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