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523民初1243号
原告:***,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7××******。
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1号1幢2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5518F。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汇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2××******。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汇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
被告:金沙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A区B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924H。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
原告***与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印公司)、金沙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四方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沙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共计988062.22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3月22日起以988062.2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应付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13913日止)。2.判令被告金沙县水务局对诉讼请求1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保证金164万元。4.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位于××街道××街道××街道的范围)的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2628062.2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金沙县水务局因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需要进行施工,该工程经过招投标,由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沙县水务局与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签订《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合同》(合同编号:GF-2011-0216),约定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签订合同后,将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负责完成,金沙县水务局对该情况知情且同意。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64万元作为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到金沙县水务局的履约保证金。2022年5月24日,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协议》,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签订合同后,因业主单位协调不力,导致该工程项目直至2022年7月方正常施工,原告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截止2022年11月23日,原告已完成产值为988062.22元,并经过监理单位和金沙县水务局审核,金沙县水务局和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且因为两被告的原因,案涉工程项目工期严重拖延,原告无法进行施工。被告至今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经过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调无果。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如前所请。
被告四方印公司辩称,第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系项目内部管理合作关系,并非原告所谓的转包关系。首先,案涉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系答辩人在2022年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并在2022年4月与金沙县水务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并非该施工合同主体。其次,在答辩人中标项目后,答辩人便组建了以***为项目经理、***为技术负责、***为安全员、原告***为项目管理整体负责人等的项目部。为明确项目管理职责和增进项目管理利润,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内部管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承担项目管理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相关管理责任,在原告完成管理职责后享有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部分利润。内部管理协议第二条第2款要求原告应服从答辩人的领导管理,第5款明确要求原告应当服从监理、答辩人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协议第四条第3款要求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岗位到人,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协议第七条第9、10、11款要求乙方在项目现场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在管理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遵守项目管理协议约定,否则答辩人有权取消原告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另外,为实现权责利相统一以及保障原告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原告应将履约保证金交到答辩人处,如因原告管理失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答辩人有权没收原告的保证金。最后,根据双方的内部管理协议约定及现场实施情况,原告仅是负责现场项目管理,并按照管理完成既定目标后分取利润,原告并不负责项目具体劳务施工、材料购买、技术实施和相应款项支付。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下属班组劳务人员工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项目所需材料购买等均是由答辩人进行,相应款项也是由答辩人支付。如原告主张其转包了案涉工程,则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材料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均应由原告支付,但从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实施过程来看,原告方并非转包,仅系答辩人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其并无获取工程款的主体资格。第二,原告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其未按照管理协议尽职履行管理义务,其管理负责人资格已由答辩人按约取消。双方管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未按照内部管理协议第七条第11款约定向答辩人提交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也未按照该条第10款约定每月在项目部工作不少于22日,其从未到项目部履行其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以来,原告一直未按照公司规定在项目部履职,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多次在项目建设工作群要求推进项目施工进度、提出项目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指出项目工期拖延、施工组织混乱、中途停工未按时复工等诸多问题,但原告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其不仅不积极回应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置若罔闻,导致答辩人及公司领导多次受到建设单位的批评,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和答辩人的企业形象。为此,为保障项目实施,答辩人的项目经理、公司领导糜总一直负责项目管理和与建设单位沟通对接,代原告履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责,而原告却不问不管。迫于建设单位施工进度要求和项目后续实施,答辩人不得不取消原告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由公司另行委派项目负责人,原告已严重失职和违约,已无权要求按照内部管理协议分取利润。第三,案涉项目由答辩人实际实施,项目从招投标到工程实施中的材料、民工等由答辩人实施和支付相关费用。为实施案涉项目工程,答辩人已实际产生和支付工程款项968811元(其中:项目招标代理费94709.68元、管网检测费19000元、项目保险费33776.82元、民工劳务费275410.5元、购买混凝土、管材及临设围挡材料款545466元、开设民工专户管理费448元),并且收取建设单位进度工程款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将产生的增值税税费约91438元,该款项将在其后开具发票时产生和承担。另外还有其他应付未付材料款未计入,合计前述已实际支付和应付未付款已达106万元之多。第四,建设单位金沙县水务局2022年12月审定的第一期进度产值金额为957669.41元,按照答辩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合同》约定,跟踪审计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大于70%的工程款,审核应付进度款为957669.41元×70%=670368.59元。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已实际支付的劳务费、材料款、保险费等款项已达96.88万元,加上应付未付税费合计达106万元之多,已远超建设单位审核应付进度款和实际付款。因此,即使原告按照内部管理协议履行了管理职责,其要求分取项目利润或要求答辩人支付款项明显没有事实依据。第五,根据内部管理协议,原告应当向答辩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退还至答辩人之后才予以退还原告,并且协议约定如因原告违反约定不能按合同保质保量完成管理职责,答辩人有权没收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另外,案涉保证金系由案外人支付到答辩人处,答辩人便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将保证金支付至建设单位,且案外人也承诺在项目完工及保证金退还至答辩人后再退还案外人,而案涉项目才实施一小部分,相应的保证金已缴纳至建设单位处,明显不符合退还条件。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退还保证金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第六,根据前述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答辩人并无违约,也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且在与答辩人的协议中并无律师费约定,反而是原告违反答辩人约定的管理要求,其诉请的律师费无事实基础。综上,原告并非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只是答辩人的内部管理人而非转承包人,原告并未实际投入人力、物力等到案涉工程中,且未按照与答辩人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其要求支付工程款项和退还保证金等全部诉请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并非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要求就案涉项目拍卖、变卖、折价获得款项优先受偿,且案涉项目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金沙县水务局辩称,一、原告不是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案涉工程即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在2022年4月7日由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2年4月29日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签订了案涉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是从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27日。后由四方印公司组织机械设备及人工入场施工作业,现四方印公司仍在紧张推进作业、力争在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现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及工程推进的进度情况,支付相应的进度款,未出现拖欠或欠付进度款的情况。同时,工程的约定工期未届满,工程也未竣工,工程不具备结算条件,也不满足退还保证金的要件事实。即便退还保证金也不是退还至原告账户。二、答辩人已向四方印公司支付进度款。按四方印公司的工程进度及核定产值,根据四方印公司申请及最终核定的产值情况,依约定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2022年12月15日,支付到四方印公司账户60万元、2023年1月20日分两次支付20万元和10万元。合同相对方四方印公司收到答辩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90万元。按合同约定结合四方印公司对该工程的实际产值情况,答辩人不差欠四方印公司的进度款。三、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擅自申请冻结答辩人办公经费账户,导致答辩人日常办公无法正常开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金沙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四方印生态有限公司、金沙县水务局名下的银行账户(包括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存款,金额为2748062.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系金沙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政府的财政拨款,急需用于全县防汛抗旱、污水处理、饮水工程建设及生态环境整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查封冻结后该项目无法开展必将在社会上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所造成的损失难于估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极其严重。希望原告本着化解矛盾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避免民生项目推进受挫的原则,权衡申请冻结答辩人公用账户利弊,慎重决策。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不是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人,不享有领取工程款和退还保证的权利,案涉工程正在工期之内有序推进,冻结答辩人账户是利弊兼有的冒险行为。希望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对答辩人账户的冻结。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金沙县水务局基本情况。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经质证,被告四方印公司无异议。被告金沙县水务局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信息的真实性,但达不到其证明主体资格适格的证明目的。
2.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合同、贵州四方印生态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案涉工程由金沙县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发包给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四方印公司再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并由原告指示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日向四方印公司支付164万元,作为本应由四方印公司向金沙县水务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64万元。
经质证,被告四方印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案涉项目从中标到实施均是由四方印公司进行,并未将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原方仅是项目的管理负责人。从电子回单可以明确反应出该款项是案外人隆林桂鑫公司支付给四方印公司,并非原告支付。保险、保单其相应的款项是由四方印公司直接支付,稍后四方印公司将举证进行证明。被告金沙县水务局同意四方印公司的质证意见,根据总包合同及电子回单说明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四方印公司的内部管理协议,被告水务局不是内部管理协议的任何一方,水务局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
3.中期计量支付报表(第一期)、发票及签收记录。证明案涉工程位于淮河路与泰山路交汇丁字口的部分工程由原告已施工完毕,四方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监理单位和金沙县水务局提交了支付报表,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988062.22元,并经监理和金沙县水务局审核认可。
经质证,被告四方印公司对支付报表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从资料的形式上看都是由四方印公司制作,且该资料是四方印公司制作一式多份交到金沙水务局,申报进度产值而形成。而金沙水务局根据申报资料于2022年12月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报请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在四方印公司送审的98万元基础上,审减金额30392.81元,最终审定第一期产值为957669.41元。且该部分的产值是由四方印公司实施完成,并非原告实施。从原告提供的资料上并未有任何原告的签字或者能够体现该工程由原告实施的任何形式证据。发票的金额是67万多元,从发票的金额正好体现案涉项目第一期产值审定金额已经按照70%的支付比例确定的付款金额。被告金沙县水务局的意见与四方印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金沙县水务局已经按金沙县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进度工程款给被告四方印公司。
4.工程联系单、关于城市道路挖掘(绿化苗木移植)审批手续严重滞后报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与四方印公司***、***、金沙县水务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因金沙县水务局的协调不力和涉及单位组织不力、工程款准备不足等原因,导致金沙县水务局、四方印公司均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许可证办理延迟导致停工,涉及单位图纸提供跟不上施工进度停工,涉及变更导致无图纸不能施工停工。因金沙县水务局、四方印公司上述原因导致原告拖欠工人工资、无法继续施工,且四方印公司已强行接手进场施工。
经质证,被告四方印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从联系单、聊天记录上可以体现原告并未履行其管理人的职责,相应的现场发函人及管理人都由四方印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负责,特别是在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每次对于工程实施出现的组织问题、进度问题以及安全隐患问题的回复和处理都是由四方印公司的***、***等负责人来进行回应和安排相应工作,而原告从工作群记录开始至今未有任何的发言和回复,即表明了其并未实际参与实施案涉工程。从***和原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四方印公司的领导一直在催促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管理和组织施工,一直强调原告一定要到现场去,并表明了现场出现相应问题后建设单位对四方印公司有诸多意见。原方在回复中明确表示其因为资金问题不继续进行施工,因此也反映出原告并未按照与四方印公司之间的协议履行管理职责。四方印公司并非强行接手进行施工,是从项目的最开始到现在一直在组织施工,只是在原告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撤销了原告的管理资格和收回了管理协议。被告金沙县水务局的意见与四方印公司的意见一致。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垫款承诺书。证明原告在案涉工程组织了资金、人力、物力进行施工,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经质证,被告四方印公司对承诺书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承诺书系复印件,其附随的文件只有原告的单方签字,不能表明其将相关的履约保证金交付到四方印公司。对施工组织方案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该方案是由四方印公司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制作完成签字盖章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该证据的内容并未体现出是由原告实施,也未有原告的任何签字。被告金沙县水务局的意见与四方印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四方印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中标通知书》《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合同》《人事任命书》及项目部配备人员资格证。证明案涉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系由四方印公司投标中标承接。四方印公司承接工程后组建了项目部,项目部的全部人员均系四方印公司员工,且项目部管理人员实际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组织项目工程实施,四方印公司并未将案涉项目转包给原告。
经质证,原告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案涉工程是由原告实际施工。被告金沙县水务局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无异议。
2.《内部管理协议》。证明四方印公司承接项目工程后,为明确项目管理职责和增进项目管理利润,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内部管理协议》,原告仅是四方印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协议第第二条第2款要求原告应服从答辩人的领导管理、第5款明确要求原告应当服从监理、答辩人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协议第四条第3款要求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岗位到人,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协议第七条第9、10、11款要求乙方在项目现场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在管理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遵守项目管理协议约定,否则答辩人有权取消原告的项目负责人资格。
经质证,原告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以协议内容为准。被告金沙县水务局认为该协议是四方印公司与原告的内部管理协议,对水务局无效。
3.《混凝土购销合同》、用款支付表及电子转账凭证、《管材买卖合同》、用款支付表及电子转账凭证、《围挡广告、加固合同》用款支付表及电子转账凭证、《保险单》用款支付表及电子转账凭证、用款支付表及付款银行电子回单(水恒建设劳务费)、《民工工资册》用款支付表及电子转账凭证、用款支付表及电子转账凭证(民工专户网银费)、用款支付表及电子转账凭证(检测费)、《进度审核报告》。证明四方印公司为实施案涉项目工程已实际产生和支付工程款项898811元,其中项目招标代理费94709.68元、管网检测费19000元、项目保险费33776.82元、民工劳务费275410.5元、购买混凝土、管材及临设围挡材料款545466元、开设民工专户管理费448元,并且收取建设单位进度工程款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将产生的增值税税费约91438元。2022年12月15日,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第一期进度进行了审核,审定第一期进度产值为957669.41元,按照合同约定,跟踪审计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大于70%的工程款,审核应付进度款为957669.41元×70%=670368.59元,四方印公司实际支付款项已远远超过了建设单位审核的应付工程款。
经质证,原告认为招标代理费是由原告转给***,***再转给四方印公司***,由***转到公司支付,实际是由原告承担。检测费、财产保险费、人寿保险费、农民工开户网银费都是由贵州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原告指示转款到四方印公司。其他费用支付属实,但是购买的材料不仅用于原告施工的部分,剩余材料是四方印公司安排使用的,原告使用的份额具体要以中期报量表为准。对于审核报告原告不认可,该证据系复印件,而且也未送达原告,对其三性均不认可。农民工工资册46人均是原告聘请的班组成员,第46项由四方印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发出公告要求其清理建筑材料及设备出场,足以证明该工资册全部人员均不是四方印公司成员。被告金沙县水务局无异议。
4.《会议纪要》及现场照片、金沙县城排水防涝工程建设群聊天记录、***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项目实施以来,四方印公司组建项目部实际实施工程,原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和公司规定在项目部履职,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多次在项目建设工作群要求推进项目施工进度、提出项目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指出项目施工拖延、施工组织混乱、中途停工未按时复工等诸多问题,但原告作为项目管理负责人,其不仅不积极回应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置若罔闻,导致四方印公司及公司领导多次受到建设单位的批评,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和公司的企业形象。为此,为保障项目实施,公司项目经理、公司领导糜总一直负责项目管理和与建设单位沟通对接,代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其后,四方印公司已取消原告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从会议纪要显示的出席人、签到表、照片等均反映出原告在该会议召开的时候并未出席过,一直是由四方印公司的***、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下属班组人员参会。
经质证,原告认可2022年凌局在党员活动室组织的会议,因汛期来临做好施工准备,7、8月汛期之前抢出两点位置。该会议纪要中签字的***系原告班组成员。在2022年7月5日会议纪要中***、***两人是原告成员。其余会议纪要内容原告不予认可,系四方印公司将原告清退出场后自行与金沙水务局会谈的内容。金沙签到表2022年7月27签到的4、5、6三个人均是原告的班组成员。11月29日的签到表系复印件,原告不予质证。该工作群内容恰好证明金沙县水务局协调各部门进展不力,组织设计单位设计滞后,工程款准备不足,导致施工许可证办理延迟,设计单位图纸跟不上施工进度,设计变更拖延工期,四方印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实际进行施工,仅派出项目经理、项目五大员挂名,沟通工作多数由原告人员***、***与水务局和设计单位及其他施工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处理,足以说明四方印公司欲窃取原告的施工成果据为己有,而且四方印公司在2023年2月份与金沙县水务局达成施工协议,实际进场开始施工。被告金沙县水务局对会议纪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四方印公司对工程的进展不力,水务局召开会议要求督促工程进度,与原告无关。
被告金沙县水务局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合同。证明案涉工程的承包方系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起诉时合同约定的工期未届满,工程根据工程产值支付不大于70%的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
经质证,原告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案涉工程是因为水务局自身对工程协调、组织存在问题导致原告不能按期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更因为水务局工程款未按期进行支付,一直拖延进行签字审核(该事实存在与工作群聊天记录,具体为2022年11月、12月及2023年1月)。被告四方印公司无异议。
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3张。证明金沙县水务局已支付四方印生态有限公司涉案工程进度款90万元。
经质证,原告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回执单备注均为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不是支付工程款。四方印公司现与金沙水务局达成业务合作,不仅否认原告的工作成果而且与金沙水务局串通、合谋、欺骗法庭,该三笔款项支付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60万元,2023年1月20日30万元,根据中期支付申请表内容金沙水务局业务负责人签字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足以证明工程款已到支付时间节点,所以金沙水务局至今为止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给四方印公司,双方仅是达成履约保证金退还90万元的协议,四方印公司收到该90万履约保证金未向原告进行退还,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内部管理协议的内容,已构成违约。被告四方印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四方印公司收到该三笔款项合计金额90万元,该款项的收取原因是因为四方印公司向水务局申报产值的时候因为资料不齐,所以以保证金的名义支付相应款项用于解决四方印公司在工程进度中所产生的民工、材料等相应工程款项。
3.(2023)黔052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申请冻结金沙县水务局银行账户的金额2748062.22元,冻结期为一年,导致金沙县水务局实施的民生项目无资金运转。
经质证,原告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金沙水务局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四方印公司对三性无异议,因为原告并非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要求金沙县水务局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其申请保全金沙县水务局为错误保全,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原告***庭后提交如下证据:
1.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贵州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案涉164万元保证金系***个人所有,系应四方印公司的要求而通过隆林桂鑫公司的账户向四方印公司转账的。
经质证,被告四方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情况说明涉及的164万元履约保证金系由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另外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在支付该款之初向四方印公司承诺:该保证金需要在项目保证金甲方退还和项目工程款全部收回后退到隆林桂鑫劳务公司,因此,因保证金至今还留在建设单位金沙县水务局,且项目工程未完工工程款项也未收取完,该款项不具备退还条件,更不应退还给***。被告金沙县水务局对情况说明的三性均不认可,情况说明形成于纠纷之后,且系工作人员的主观表达,其陈述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甚至可以根据诉讼需求任意编造。对电子回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四方印公司向贵州水恒公司收款,仅能说明四方印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对聊天记录的三性均不认可。
2.电子回单2份、***班组人员***与四方印公司项目经理***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共9页。证明四方印公司主张原告人员***系其员工是虚假陈述,***在四方印公司缴纳社保(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系因为四方印公司不能提供项目所需的安全员,虽要求把原告方具备相应证书的***挂靠到四方印公司,社保费用由***自行承担,***向四方印公司***和***转账支付了相应的社保费用21400元。***作为项目经理,每次去现场的加油费、过路费都是由原告承担的,费用由***转账给***。
经质证,被告四方印公司对两份电子回单和情况说明的三性不予认可,该款项并非原告直接转给被告四方印公司,其中2400元是***支付给***,19000元是水恒建设公司支付给四方印公司,但水恒建设公司转账备注为借款,故该两笔款项与被告的工程款项无关。对聊天记录三性不予认可,聊天记录并非原告***与被告四方印公司工作人员产生,系被告四方印公司员工与项目班组人员产生。在聊天记录中并非明确相关社保费用系***挂靠产生,而根据四方印公司提供的***的社保缴纳凭证,***从2016年就在四方印公司缴纳过社保费,不存在本项目的挂靠。
被告四方印公司庭后提交如下证据:
金额为670368.5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四方印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1页、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三性认可,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被告金沙县水务局不持异议。
本院对证据认定情况,对于原、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为据。对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四方印公司系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滞系统化工程施工中标单位。2022年4月29日,金沙县水务局(发包人)与四方印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2.工程地点:金沙县××街道××街道××街道。3.工程内容:施工图所示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金发改投资[2021]55号。4.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和县级配套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4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4月2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个月,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壹仟陆佰肆拾贰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伍角玖分,(小写)¥:16427175.59元。七、承包人派驻项目人员1.项目经理:***2.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需逐一列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造价师:***质检员:***安全员:***。十、承包人承诺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副本一式捌份。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必、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金沙县水务局和四方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尾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载明:4.2.1履约担保:中标合同总计的10%。4.2.2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担保必须通过招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4.2.3通过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缴纳。4.2履约担保4.2.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分包、转包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除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没收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4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前到任,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不得进行更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使用犯罪人员、吸毒人员及不良征信人员。(2)承包人的驻项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4天的,应通知监理应报监理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超过4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派驻项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4.6.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本次招标范围的所有工作,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特殊部位及关键工程完成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承包人在开工之后10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安全度汛方案。6.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教学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7.1.1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备的费用。10.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限期内,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1.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及组织施工,如施工现场发生与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及承担相应费用。其他约定:因文明施工措施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社会纠纷等,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对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3.1合同价款:本项目中标价格1642.717559万元。合同内的工程量执行清单价格,综合单价均包括了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及利润,除了遇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以调整,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如产生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执行清单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如无则执行以下条款。13.2工程款支付进度1.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2.根据完成工程量产值(含合同外增加工程),根据跟踪审计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大于7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时进度款的支付不超过跟踪审计认可工程款(含合同外增加工程)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进行最终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97%;4.工程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工程尾款。发包方因建设资金筹集短期性(6个月内)延误支付承包方工程款的,承包方承诺确保工程持续正常施工,发包方应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建设资金。13.4本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最终结算价款的3%计取,在质保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后因一次性无息退还。13.5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在审计主管部门监管下,由发包方委托第三方机构结息结算审计。14.1.1承包人应提前21天激昂可以开始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14.3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5.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前。质保期: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16.1本工程办理工程保险。险种为:市政公用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团体以外伤害险,并符合下列约定。(1)投保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共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5)保险期限:工程开工之日至全卖弄竣工验收之日。(6)保险缴纳时间:谁管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18.违约责任18.1执行通用余款21条。其中发包人发生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是,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要求内未能通过竣工,影响发包人投入使用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前述赔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发包人仍可以在竣工结算后支付款项中向承包人扣除相应款项。18.2承包人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2年5月24日,四方印公司(甲方)与***签订《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协议》载明:为了加强甲方对乙方的管理。使乙方的工程管理更加规范、料学、有序,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大落实企业管理责任,增强企业市场竟争力,明确双方责任主体,本着互利双赢、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书,以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l.工程名称,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滋系统化工程2.工程地点:金沙易鼓场街道、西络街道、民兴街道3.工程内容:与项目施工合同一致4.工程工期:365日历天。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缴验收规范标准6.内部结算:暂按甲方跟工程业主签订的施工金额16427175.59元进行计算,完工后按业主与甲方实际审计结算金额结算。二、施工管理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负责人,管理并承担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相关的经济和民事责任(不受此协议的期满终止约束而限制)。2.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工程施工管理,对本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3.乙方严禁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确因乙方无法施工,可由甲方负责完成,合作方式另议。4.按甲方的管理要求,由乙方负责组建工程项目部并落实资金,按规定组织施工管理的各种上岗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设备,组织供应工程所需的一切物资材料,并将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购买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提交甲方许可确认,按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对所有的施工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现行最高的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乙方必须服从监理、甲方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建立完善现场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严禁向参建各方行贿。6.认真收集各项材料的原始产品质量报告单,产品合格证,材料试验报告,必须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变更记录、气象记录、怠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各分部分项的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及影像资料。7.未经公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私刻项目部印章,违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责任、造成违法事实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公司伍万元至壹拾万元的经济处罚。8.因项目管理不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项目负责人资格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因管理不当,引起材料商、设备租赁商及农民工上诉的,甲方取消乙方项目负责人资格或提高利润分成比例。三、财务管理1.乙方按会计法及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收集相关票据、建账、工程拨付款、民工工资发放等,税金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的政策执行,本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不低于工程款的2%计提。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进度资料及财务票据后,在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3个工作日办理到乙方指定账户(不可抗力除外)。2.每月5日前、向甲方上报上一月的工程款划拨、民工工资发放、主要材料的消耗、税金上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谎报。3.甲方与乙方利润分配(财务管理、员工培训费、差旅费等),甲方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金额1.5%计取利润,其余利润由乙方分配开支。甲方利润收取方式:甲方在第一次工程款支付中一次性收取;待工程完工、审计完毕后在相近的第一次工程款中结算,多退少补。4.由甲方提供配合项目组建的建造师、工程师、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人员证书的,超过合同工期的(按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起算),建造师按每月叁仟伍佰元(3500.00元)支付收取,工程师按每月(2000.00元)收取,安全员每月按(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施工员每月按(1000.00元),质检员每月按(1000.00元)收取,作为对他们的岗位责任工资补助,其余证件不收费。5.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在要求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完税凭证、材料(钢材、水泥、砂石、商品混凝土、油料等)发票、购买合同、供货单、机械设备租用合同、机械设备租发票、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册,提供经业主(监理)审批的工程款签证及进度资料。工程总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产值的80%,余下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工程审计报告提交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支付。6.工程预付款支付:有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如项目上没有实际工程量,公司有权不予以拨付。如乙方要借用工程预付款的,乙方要提供实物担保。工程预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比例如实拨付。7.工程保修金支付: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建设单位支付到公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四、项目部的质量管理1.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加强全面的工程施工管理,严格实施工程质量标化管理,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2.严格执行甲方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必需进行全过程监控,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程序。3.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是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岗位到人、责任到人,切实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4.严格按照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要求及更改说明和国家有关部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并作好施工工程中的工程隐蔽记录、中间验收记录、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监理签证等工作。5.切实抓好施工现场质量“三检制”工作,(1)施工班组自检通过,(2)项目施工员、技术负责人检查通过,(3)监理检查通过,并当场填写相关资料签字认可同意后,才能施工下一道工序。6.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保质保量完成该工程,则甲方将没收乙方承诺缴纳公司的质量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保质保量完成该工程且建设单位退回公司缴纳的质量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该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1.在施工合同和施工协议签订的同时,向甲方交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风险金按合同总金额的/%收取,若此款无违规或罚款,竣工结算后无息退还。2.必须在开工前先将费用交到甲方保商业险后再施工,开工后再按每天的实际人员再到劳动局保险,没保两险的员工禁止进入工地施工,保险的金费由项目负责承担并计入该项目成本。3.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人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在乙方的组织下,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宣传、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4.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接受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建立建全安全生产保障机构,完善全安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予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安全保障体系,并严格遵照执行。5.做好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所有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做好其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穿拖鞋、赤身半裸、精神身体异常的人员施工,并确保相关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安全。6.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抓好员工住宿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7.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对施工的工人、施工班组长签订责任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施工管理,在施工中落实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方案,必须做好施工用电、生活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用电要专人管理,施工人员住宿、应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杜绝一切大小事故发生。8.加强对施工人员文明施工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一切事故发生。安全事故、经济责任、执行属地管理原则,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一切经济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听从监理、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指导,自觉搞好与当地居民的邻里关系,绝不允许出现打架斗殴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l.在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司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任意干涉项目部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2.协助乙方提供甲方证件办理施工前的相关进场手续,施工现场的前期准备工作,考察招聘、派出持证上岗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审核施工方案。3.督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有外聘的人员证件报送甲方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才能上岗,并到现场组织宣传、学习、传达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会议精神。4.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施工、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5.双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6.甲方有权对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材料款及设备租金的支付,工程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抽查和全面监督。七、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组织确定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采购、运输保管所有建筑材料、施工机具,提供所有材料的试验资料、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并对工程项目所用材料的质量负责。2.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中的条款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自觉按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金及规费,并在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正确处理好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4.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填报工程量,如有虚构工程成本套取项目资金,甲方对乙方处以伍万整(小写:500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取消乙方项目负责人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当工程项目受到相关单位询问、警告、部门通报的,甲方对乙方处以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以内的罚款。当工程项目受到相关单位处罚、媒体暴光、法院受理起诉成被告,法院冻结公司帐户或强制执行的,按冻结资金金额的时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向公司赔偿损失,并必须及时整改消出不良影响,在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外,甲方还要对乙方另处以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以内的罚款,作为对公司的名誉受损补偿。6.乙方改变通讯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联系不到乙方且有项目相关人员到公司来投诉,给公司工作造成影响的,将给予乙方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次。如乙方不据实编制工资报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伪造工资册,向甲方骗取工程款的,罚款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并按工程诈骗、挪用工程款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7.由于乙方的原因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甲方计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而停止在此地区进行招投标的,每停止一个月,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接受公司处罚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8.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严禁私自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相关文件、借款、设备租赁、材料赊账购物等。9.乙方违反甲方的内部管理协议,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相关协议及管理权,或由甲方派人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10.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工作时间为每月不少于22日历天,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项目负责人资格。11.乙方在本内部管理协议签订后15日内,提供本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项目负责人资格。1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公司闹事、上访、诉讼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项目负责人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八、违约责任:以上各项条款,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执行均视为违约,并由违约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九、其它事项:1.本责任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责任人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在办理工程竣工及结算手续后,交一套结算及竣工资料回公司存档备家,本责任书自动失效。2.本责任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责任书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4.签订承担此项目劳务管理人员、班组、材料供应商及机具租赁商在业主未划软之前不得强行要求公司付款,并由项目部及班组共同追收业主应付款或工程余款。
同时查明,贵州大德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贵州大德通跟进审[2022]第099号《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进度审核报告(第一期)》载明:项目名称: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第一期)进度,送审金额988062.22元,审定金额957669.41元,审减金额30392.81元。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整体没有完工,尚未竣工验收。
另查明,2022年5月9日***签字捺印的《垫款承诺书》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52232219********)作为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人。因项目需要,我个人***将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元(小写:1640000.00元)汇入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112********用于垫付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款/劳务等支出。如因出现虚假和伪造造成损失、项目亏损等产生法律诉讼及其他风险,均由我***本人承担,并用我汇入公司的垫支款作为担保,与贵州四方印收条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对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将由我本人承担。付款名称: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付款账号:65491201********。2022年5月10日的《广西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付款人(户名):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账号:65491201********,收款人(户名):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112********,金额:164万元。
据被告四方印公司提交的证据载明:2022年4月26日四方印公司支付贵州博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费94709.68元、2022年5月10日四方印公司支付金沙县水务局履约保证金164万元、2022年6月1日四方印公司支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费24640.76元、6月15日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中心支公司保险费9136.06元(保险费合计33776.82元)、2022年6月8日四方印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费488元、2022年7月11日四方印公司支付贵州省金沙县迅驰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管网检测费19000元、2022年12月21日四方印公司支付贵州百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材款119552元、同日支付混凝土款409000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金沙县湘黔图文广告部围挡公告加固费16914元(材料费合计545466元)、2023年1月20日金沙县水务局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20万元、同日四方印公司至农民工工资专户1110.5元(民工工资合计201110.5元,该款2023年1月20日集中支付194372.5元、2月2日集中支付2588元和4150元)、1月20日四方印公司支付工资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74300元(民工工资和劳务费合计275410.5元)。以上款项除四方印公司支付金沙县水务局的保证金164万元及金沙县水务局支付的民工工资20万元外,由四方印公司支付的款项合计768851元(94709.68元+33776.82元+488元+19000元+545466元+1110.5元+74300元)。
再查明,2023年4月14日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与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黔0523民初1243号。我司应***(522322198501××××)请求,针对案涉履约保证金164万元向贵院出具情况说明,我司特说明如下:***与我司存在合作关系,我司向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的164万元全部系***本人所有的资金,应案涉工程在招标结束后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不能由个人直接向该公司支付,必须由劳务公司转账到该公司账户,***遂通过我司账户向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64万元作为案涉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我司承诺:***向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164万元系***个人所有,***本人对该笔款项享有完整的支配权,我司不再对该笔款项主张任何权利。情况说明人: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原告***庭后提交日期为2022年7月8日的《贵阳农行银行网银电子回单》载明:付款人户名:贵州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户名: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金额大写:壹万玖仟元整。附加信息及用途:借款。2022年7月8日贵阳银行的《电子回单》载明:付款方户名:***收款方户名:***金额大写:贰仟肆佰元整摘要:保险费。
原告***庭后提交2023年4月22日贵州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与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黔0523民初1243号。我司应***(522322198501××××)请求,针对案涉我司与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项向贵院出具情况说明,我司特说明如下:***与我司存在合作关系,我司向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的19000.00元和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司转账的劳务费均是受***指示所为。我司承诺:***与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期间的往来款均是代姚上述该笔款项主张任何权利。情况说明人:贵州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被告四方印公司庭后提交的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5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因项目需要,且***(身份证号码:52232219********)作为贵州四方印收条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责任人,受***委托,我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54912010107××××)志(自)愿向贵公司(贵州四方印收条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112********)汇款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元(小写:1640000.00元)用于垫付金沙县(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支出。我司承诺,该款项待该项目保证金退还和该项目款全部收回后退还我公司,如因该项目亏损或该项目合同违约产生法律诉讼等其他风险造成损失且无法归还的,与贵公司无关,均由***(身份证号码:52232219********)承担。承诺人: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盖章)”。四方印公司提交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载明:姓名:***个人编号:100044583328身份证号:520111199410××××参保单位名称:贵州四方印收条工程有限公司参保险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起止时间:201608-201703202206-202211,失业保险:缴费起止时间:201608-201703202206-202211,工伤保险:缴费起止时间:工伤保险缴费详见缴费明细表。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四方印公司签订的《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人员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监督,承包人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模式。本案中,经查明原告***并非四方印公司员工,且双方签订的《内部管理协议》约定了工程质量、安全由***负责,***承担工程款2%的税金,以及以工程款1.5%作为四方印公司利润,该《内部管理协议》不符合工程内部承包的实质要件,其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案涉《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协议》应认定无效。
关于原告***诉请四方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88062.22元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首先,被告四方印公司不认可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次,案涉工程第一期审定金额为957669.41元,依据被告四方印公司所举证据显示,四方印公司所支付款项已达双方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80%,余下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工程审计报告提交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支付,然而案涉工程尚未完工。第三,即使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其所做工程经验收合格。由于案涉工程尚未整体完工,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款条件尚不成就。故此,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待其证据充分及工程整体完工经竣工验收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64万元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通过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四方印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64万元,对于该164万元款项,隆林桂鑫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系***个人所有,***本人对该笔款项享有完整的支配权,该公司不再对该笔款项主张任何权利,故原告***有权主张退还保证金。更何况,既然被告四方印公司不认可***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其收到的案涉保证金164万元就理应予以退回***。故此,原告***主张被告四方印公司退还保证金16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金沙县水务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原告***的164万元保证金系交给四方印公司,并非交给金沙县水务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主张金沙县水务局退还保证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一是案涉工程系公益民生工程,不宜作拍卖、变卖、折价处置,二是原告***与被告金沙县水务局没有合同关系,其无权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12万元的问题。因律师费不是本案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64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6元,减半收取计13913元,由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83元,原告***负担5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