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4845号
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千家卡。
法定代表人:张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茜欣,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荃,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征兵,总经理。
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9元,由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学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张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