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

白云区盛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精享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288号之一
原告:白云区盛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常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女,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绅,男,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征兵。
被告:江苏精享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百启。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申请人白云区盛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精享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黔0113民初32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精享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119.57元的财产。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精享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精享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祝文君
书记员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