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91号之四
原告:胡光仲,男,汉族,住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林,系贵州滔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光仲与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遂依法以(2020)黔0113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名下104000元的财产。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口头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4000元的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联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