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91号之一
申请人:胡光仲,男,仡佬族,1975年11月20日生。
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品,系公司总经理。(朱宗武系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光仲与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劳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胡光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6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胡光仲出具保函担保。
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已付工程款556000元为由,申请解除556000元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裕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4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履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传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