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001号
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公路1700号2幢3105室。
法定代表人:储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小区××号楼××**××室××室房产,申请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小区××号楼××**××室××室房产,**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
二、**期间自2022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