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效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43265805。
法定代表人:储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刘 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