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效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43265805。

法定代表人:储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刘 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