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太亿某某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850号
原告:上海太亿**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一路**(顾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振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储群。
原告上海太亿**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太亿**道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太亿**道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亿**道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俞蔚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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