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21号
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公路1700号2幢3105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储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苗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66713128020200000049。2020年4月3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缔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改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瑜晗